浙江台州,男子李先生将车停在下坡路边,一位老太太因走路过快,一头撞上车尾仰面倒地,最终不治。
家属怒告李先生乱停车,索赔39万元!李先生委屈喊冤:不是她自己摔的吗?
法院这样判了,一起来看看!
(为保护当事人隐私,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)
李先生靠一辆五菱面包车拉货养家糊口,刚从某汽配公司送完货出来,结果刚一回到车旁,眼前的场景让他愣住了——一个老太太仰面倒在他的车后,头磕地,人已经没了知觉。
“我车好好的停在那,她怎么会撞上来?”李先生心里一阵懵。
他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,救护车来了,警察也来了。可就算送去医院抢救了5天,老太太还是没能挺过来。
后来,医生给出的死因是:后脑勺着地导致颅脑损伤,继而引发心跳呼吸骤停。
警方调了监控,画面里老太太下坡走得飞快,走到李先生车后,突然脚下一崴,一头撞在了车尾,随即仰面倒下。
事故定责时,交警也犯了难:既不是车撞人,也不是人被车绊倒,最后干脆给了个“无法认定责任”。
李先生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,哪知道一个月后,法院的传票直接寄到了他手上。
原来是老太太的儿子黄某,把他告了。
理由很简单:你李先生乱停车,车停在斜坡口,本来就不该停,要不是你的车挡路,我妈根本不会撞上去。
黄某张口就是39万的赔偿。
李先生当场气炸:“车又没动,是她自己撞上来的!追尾还要我赔?你这不是耍赖吗?”
那么,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?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: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同时,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也明确: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,分别承担主要责任、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。
法院审理认为,李先生将车辆停在下坡道口、非正规停车区域,构成违规停车行为,妨碍行人通行,依法存在过错。
而老太翁某在下坡时走路过快、脚下打滑,亦存在自身疏忽,最终因惯性撞上车尾仰面倒地,受伤致死,自身行为亦为事故的重要诱因。
因此,事故属于双方共同过错造成的意外事件。
有网友表示:“只要没有禁停标识的,临时停车是可以的,不违规也不违法。为什么要赔钱?”
也有网友表示:“法院判的好!临时停车不能影响他人或车辆通行,没有事还行,有事跑不了啊!”